6月25日,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,正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向请托人索取财物、非法收受房产,检方以受贿罪提起公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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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显示,被告人何致全,男,1958年出生,汉族,大专文化,**人民政府**正处级领导干部(已退休),**人民政府**处原主任。
因涉嫌受贿罪,2022年7月被呼伦贝尔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;2022年12月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,2023年1月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经查,何致全担任**人民政府**处主任期间,于2010年初介绍时任**台长的王某某(另案处理)与李某甲相识,承诺为李某甲承建住宅提供帮助,并要求事成后李某甲给予好处费。
2011年初,应李某甲请托,何致全通过向时任**人民政府副市长的郑某某打招呼,为李某甲所在小区项目获得经济适用房政策提供帮助。
事后何致全与王某某各收受李某甲人民币100万元。
何致全又以家属李某乙用钱为名向李某甲索取人民币20万元,以欲购置房产为名收受李某甲购买的天津市房产1套。经鉴定,房产价值为184.7352万元,后让李某甲将该房屋装修,装修费用为3.8564万元。
截至立案时,上述房产价值288.8996万元,该房产产生非法孳息100.308万元。
检方认为,何致全在担任**人民政府**处主任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向请托人索取财物、非法收受房产,犯罪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何致全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,积极退赃,可以从轻处罚,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致全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50万元。
【来源:九派新闻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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